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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知识问答
    (承接上期)
    十六、企业年金缴费年度如何规定?
    答: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缴费年度,每年7月1日调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企业缴费比例。
    十七、企业缴费如何计算?
    答:企业缴费=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企业缴费比例
    企业缴费比例每年公布,2016年确定中铁一局各单位企业缴费比例为5%。
    十八、个人缴费如何计算?
    答:职工个人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4
    (2016年职工个人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1.25%)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中铁一局上年度在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中铁一局上年度在册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超过中铁一局上年度在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中铁一局上年度在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不作为计发企业年金的基数。
    2015年中铁一局在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68.83元,职工个人2016年企业年金缴费基数高于其300%或低于其60%的,以300%或60%作为缴费基数,以此计算,2016年职工企业年金月缴费最高213元、最低43元。
    计算公式为:
    (5668.83×300%)×5%÷4≈213元
    (5668.83×60%)×5%÷4≈43元
    十九、企业缴费如何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答: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数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调节系数
    调节系数是以每月单位缴费基数占所有职工缴费基数的比例来确定。设置调节系数的原因,就是要把企业缴费一分不留的全部划分到职工个人账户。调节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调节系数=企业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二十、什么是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每名职工是否都有个人账户?
    答: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为每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建立了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管理记录职工的企业年金缴费、投资收益、年金领取等信息的工具。
    二十一、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如何查询个人账户信息?
    答:参保职工本人可登陆账户管理人的网站“www.ccb.com”或致电“95533”进行查询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情况。
    二十二、个人账户里的钱都属于职工个人吗?什么是权益归属?
    答:(一)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100%归属职工个人;
    (二)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原则上根据职工在中铁一局(含股份公司)工作的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具体见下表:
    职工在中铁一局(含股份公司)
    工作的年限(n)企业缴费归属个人比例
    n<3年0
    3年≤n<5年
    5年≤n<8年8年≤n<10年60%10年≤n
    (三)职工在本企业退休、退休前身故、组织安排调动工作的,按照100%归属个人;
    (四)职工因离职、出境定居等退出本计划的,按照上述第(二)款归属比例执行。
    二十三、未归属权益的资金是如何分配的?
    答:未归属权益即当有员工因个人原因离开中铁一局时,按照权益归属规则,部分资金没有归属该员工所有,未归属权益由企业收回至企业账户,连同其投资收益按照本年年末所有员工的个人账户资金规模比例划入员工个人账户下的企业缴费子账户。
    二十四、职工调出中铁一局工作或劳动合同终止等情况下企业年金如何规定?
    答: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自愿退出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保留在原单位,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中止缴费并保留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等到具备条件时再予以转移或满足条件时进行领取。
    二十五、职工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和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参保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1、退休;2、出境定居;3、死亡。
    (二)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1、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本人不再缴费,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方式支付给职工本人(本人可自愿选择);
    2、职工出境定居,提供相关国外定居证明资料,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注销;
    3、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十六、国家对企业年金的税优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企业税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个人税优,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
    1、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铁一局社会保障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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