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我国经济生活和金融市场领域中,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融资渠道合理补充,日趋活跃,与百姓生活更加息息相关。民间借贷中往往掺杂着友情、亲情和爱情,同时职业放贷人也越来越多。民间借贷呈现出多为现金给付且大额借贷增多、查清客观事实困难、虚假诉讼现象突出、与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及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交叉等诸多日趋复杂的特点,从而会引起诸多的法律风险。为此,笔者特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给出以下建议:
一、针对出借人的建议
(一)不要为求高利将款项借给他人,或明知借款人是将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出借
建议出借款项时不要因为利率高就轻易出借,而应着重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和偿还能力,因为高利息意味着高风险。另外,如果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出借的,该还款要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二)出借款项务必保留证据
借据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出借款项应当让借款人出具借据。但在实践中,有些出借人基于双方是朋友、恋人或亲属关系,碍于情面,未让借款人书写借条,可一旦发生纠纷,因没有借据,还款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此外,因转(汇)款凭证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不能证明款项的性质,因此,仅持有转(汇)款凭证主张债权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三)向已婚人士出借款项,最好让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据
法律上虽然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配偶如果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此类案件中,因各方身份关系特殊,尤其是在婚姻关系不正常的情形下,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将从严审查借贷的真实性。
(四)应如实陈述借款情况
出借人应当向法院如实陈述借款情况,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实践中,不少借条并非基于借贷关系形成,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结算后形成,或者多次借款累计形成,有些出借人基于诉讼简便考虑,不向法院如实陈述借款情况,导致前后陈述不一,出现重大矛盾,或在发现不能自圆其说后才如实陈述,就势必造成被动的局面发生。
二、针对借款人的建议
(一)不要轻易书写借条
借条是民间借贷事实成立的重要证据,没有借贷事实
张娜
而向他人书写借条,将使自己面临无借须还的法律风险中。比如,恋爱分手后经不起对方的纠缠,以借条的方式确认给付精神损失费;为了帮助朋友欺骗他的父母或配偶而向朋友出具借条等。此类纠纷中,极容易导致因借款人无法证明其出具借条的真实原因而败诉。
(二)还款要同时收回借条实践中,有些借款人还款后,并未收回借条或者让出借人出具收条,这便使个别见利忘义出借人有可趁之机,再次手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此方面,尤其体现在现金还款,或者虽是转账还款,但双方之间在同一期间存在多笔借据的情形下,因借款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偿还该笔借款,导致最终败诉。
(三)不要借高利贷或向不特定的人大额高利借贷
一些借款人由于急于用钱,不考虑自身的偿还能力,即向便捷快速、无需担保的职业放贷人或者高利贷公司高利借款。职业放贷人和高利贷公司参与的民间借贷,不仅操作手法隐蔽,往往还常采取恐吓、拘禁等非法手段催要借款,借款人在恐惧心理驱使下,不敢报警,频繁出具借条、授权书等文书,使自己完全陷入被动,最后倾家荡产。另外,如借款人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大额高利借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违背民间借贷的初衷,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作者单位: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