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上看到一本杂志介绍《罗伯特议事规则》一书,甚感兴趣,回去马上买了。几夜连读,收获良多。在此做以介绍,希望对企业开会有所借鉴。
一百多年前的美国南北战争时期,麻省贝特福特一位陆军中尉亨利·马丁·罗伯特在主持一次地方教会会议的过程中得到启发,写出了一部《罗伯特议事规则》。几经修改,目前已经到了第11版。
会议要讨论,难免有争执,所以要有议事规则。罗伯特认为,遵守议事规则是走向民主和法治的第一步。一个组织或机构的民主性质,其根本的标志在于它的每一个成员都能自由地参与一个具体议题的全过程,而不仅仅是最后的投票。明确而公允的规则在保障它健康、有效地运作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每个成员的权利,并认真的对待每个成员的意见。
公平不仅体现在结果上,更体现在程序上。程序正义是结果正义的必要条件。那么,程序正义怎样实现实质正义呢?所谓正义,是我们要保障的价值。实质正义是相对于程序正义而言的,也就是我们要保障的价值;而程序正义,指的是合于程序法则、精神。所谓符合程序正义,就是说一切的大众决策,其决策过程,合于程序法则、精神。程序正义并不能保证会议结果必然正义。程序最主要的作用是“保障”,即保障与会者人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当每一个与会者的权利都得到了保障时,我们就可以说程序正义导致了实体正义,或者说平等权益即正义最终能得以实现。让我们来看看《罗伯特议事规则》关于开会的基本原则:
一、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二、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
三、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四、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这样做可以提高效率而且不跑题。
五、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六、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七、区别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正方发完言接下来一定是反方发言。
八、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以制止)。
九、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十、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尤其是不能以道德的名义去怀疑别人的动机。这是因为一来动机是不可证实的东西;二来会议要审议的不是某个人,而是某件事,对动机的怀疑和揭露本身就是对议题的偏离;第三,利己性是人类共有的本性,在不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不为过,指责他人的动机本身毫无意义,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增加矛盾。
十一、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罗伯特议事规则确定,凡是决议一定要辩论通过,没有辩论或辩论没完是不可以表决的。
十二、多数裁决原则。(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会议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则、程序,任何成员都可不用经主席同意,立即站起来提出。一旦主席裁定程序问题成立,就要改正遵守。
罗伯特认为“民主的最大教训,是要让强势一方懂得他们应该让弱者一方有机会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而让弱势一方明白既然他们的意见不占多数,就应该体面地让步,把对方的观点作为全体的决定来承认,积极参与实施,同时他们仍有权利通过规则来改变局势。”
团体规模越大,意见越是分歧,会议就越需要遵循正式的规则。所有的成员都必需遵守议事规则,在规则面前都是平等的主体,既要努力运用好各自的发言权、知情权和投票权,设法使自己的意见占上风;又要当自己的意见不被多数接受时不滥用个人的权利而危害整体的利益。
会议主持人虽是规则的执行者,负责按程序来运转会议,但同样要受到会议规则的约束,不能凭个人意志对议事过程施加不当的影响。
最后再概括一下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几个要点:
根本原则——平衡: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
多数原则:多数人的意志将成为总体的意志。
辩论原则: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作者单位:发展规划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