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国中铁落实年。全公司范围内通过强化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合规治企的“新常态”。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责任追究的“杠杆效应”,把问责落到实处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
针对不同的问责形式,作出责任追究的主体也不相同。要坚决肃清少数人“责任追究是纪检监察组织的事”的极端错误思想,根据《党章》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的要求,纪委只负责纪律处分方式的问责工作。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组织处理;对不构成违纪,或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不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责任者,移交党委干部部门进行组织处理;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需要作出经济赔偿的,业务主责部门根据规定提出赔偿建议并经有关会议研究下达赔偿决定。
理清责任追究的程序
责任追究是一项关联业务,并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既关涉业务部门,又关涉监督部门。作出责任追究前,必须重点把握好以下环节。责任追究事项的提出环节:包括根据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监督部门指示、批示;业务部门检查、审计监督、党委巡察中发现等。责任追究事项核查环节:对发生经营性亏损的,由审计部门或业绩考核部门组织核查;发生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及安全、质量、环保管理中出现问题,由安质部门牵头组织核查;发生除亏损以外的其他资产损失的,由财务部门组织核查;人事、财务、经营开发、施工、技术、物资、设备、劳务队伍、合同、资产重组、投融资、治安保卫、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问题分别由业务主责部门组织核查。提交核查报告环节:主责部门核查后提交核查报告,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严格按照员工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经相关法定程序实施责任追究。
发挥责任追究的实效
有些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和党的工作部门还存在没有变“宽松软”为“严紧硬”,缺少敢啃硬骨头、敢涉险滩、敢向多年积存顽瘴痼疾开刀的勇气和魄力。在问责上,往往见事不见人,见人不见责,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与“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问到底”的要求相去甚远。主要表现为对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一案双查”落实不力,以组织处理代替党政纪处分、对职能部门监管责任问责缺失、对给企业造成经营损失的未责令做出经济赔偿,等等。要克服责任追究不力的问题,发挥责任追究的实效,企业各级管理者必须动真碰硬,始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以最严厉的问责倒逼最有效的履责,切实把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中铁一局机关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