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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五大影响
  

代华县

 
  2020年5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万众瞩目的新中国首部《民法典》正式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全文共7编,1260个条文,10万余字,是目前最长的、拥有法律条文最多的法律,集各种规则之大成。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必将对各行各业产生重要影响。法典中的一些条款对于建筑施工行业,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将带来深远的影响。
  一、必须坚持绿色发展
  《民法典》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绿色发展原则,并在《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中,与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守法与公序良俗等原则共同构成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项规定意味着建筑施工的选址、设计、施工、维修和拆除等活动必须注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充分考虑建筑设计与自然的协调、场址规划的可持续、资源利用的可循环、室内外环境质量达标等因素。同时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科学有效管理,充分重视企业的经济、技术创新和推广,从而更好地推动建筑行业发展,并要在绿色节能施工过程中,做好绿色施工组织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整体施工组织规划,做好绿色建筑施工优化。
  二、必须坚守管理红线
  《民法典》第十八章再次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二是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上述规定与原《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大体一致,依法进行发包、承包、分包是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永恒坚守的管理红线。
  三、必须确保质量合格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由此可见,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对建筑施工企业至关重要,可以说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命线。即使施工合同无效,但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或者修复后的工程质量合格,法律仍会保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请求权。
  四、必须防范侵权行为
  《民法典》对建筑施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加强了对相邻权的保护,对提供施工便利、不得妨碍通风采光日照、确保相邻建筑物安全等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深入了解并严格执行《民法典》关于施工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依法妥善防处侵权行为。
  五、必须稳妥行使权利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因此,解除建设施工合同对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双方都会产生重大法律后果,因此必须全面了解和研究相应法律规定和具体合同约定,依法以约行使权利,否则将承担重大不利后果。
  (作者单位:中铁一局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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