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贺
为促进职能部门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中铁一局转发的《中国中铁纪检监察组织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行再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已实施两年。实施办法内容全面、体系完备,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笔者就基层单位如何进一步优化和提升纪检监察组织“监督再监督”工作谈几点看法:
领导重视、资源支持。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应从深化企业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角度,重新深入理解纪检监察组织的职能定位,充分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管理职能,敲醒“懒作为”、纠正“乱作为”、杜绝“不作为”,从而为加强作风建设、增强管理效能、提高执行力水平、推动企业发展、实现“自我革命”发挥应有作用。
问题导向、集中发力。再监督工作,说到底是“找缺点、挑毛病”,其结果轻则“红红脸、出出汗”,重则“丢位子、降薪酬”。对于监督者来说是个“技术活”,既要监督精准到位、又要让被监督者心服口服。因此,建议从企业发展亟待解决的“薄弱点”入手,以“问题”为导向,聚焦责任意识缺失、执行力建设薄弱、盈利能力不强、效益流失严重以及腐败易发多发等关键环节、关键岗位,选择公司上下关注的“重点部门”进行试点,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在试点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监督再监督工作。
融入服务、接受监督。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中的服务意识,并做好被监督部门的思想工作。再监督的根本目的是推动职能部门提升管理效能,保障制度有效执行,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监督再监督并非“为了监督而监督”,因此就需要既要关注职能部门职责履行,又要注意在基于监督的基础上做好信息沟通与管理建议等服务工作,做到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被监督部门应正确对待来自同级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视监督为支持、爱护和帮助,主动欢迎监督,诚恳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工作。
强化问责、保障有力。强化纪检监察“监督再监督”结果运用,是关乎纪检监察部门能否发挥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的保障,在融入大局、围绕生产的基础上,针对未完成被监督事项设定性质、影响、效率等指标,量化结果运用的情形和方式,结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干部提拔考核和薪酬奖惩等制度规定,恰当的对被监督事项作出结果评价,促进被监督部门加强内部建设、提升执行效能。
围绕企业生产发展中心工作,需要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需要自我革新、自我革命,经济活动中个体“有限理性”和逐利动机,内在要求必须加强监督。再监督工作是中央有关纪检监察组织“三转”要求的具体落实,其实质是对管理者的再管理、对监管者的再监督,是一种强化执行力为目标的综合性内部监管活动。因此,再监督不是“二次监督、二次核查”,而是“对监督落实情况的监督、对检查落实情况的检查”,是更深层次的监督,是一次不断深化纪检监察专职监督主体职能的探索。
(作者单位:正方天域公司)